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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109.12.01衛福部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部分採納身心障礙聯盟意見
109年6月23日衛福部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七條附表(五),主要修正內容為牙醫醫院設置標準表,身心障礙聯盟發現在附表「五、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二)一般設施」,對於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仍以「殘障」、「特殊設計」之敘述(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故發函請衛福部刪除不當文字,且建議有關無障礙設施之設置應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12月1日發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及附表,將『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修正為『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有關本聯盟之修正建議與公告版本修正,請見以下對照表。
0623衛福部預告修正 0629障盟修正意見 1201衛福部修正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殘障或行動不便者之特殊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設置坡道
6.浴廁、走道、電梯、停車位、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第5、6點應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1.應設推床專用電梯或斜坡道。但僅使用地面一樓之建築物,不在此限。
2.病房病室不得設於地下室,並應有可供自然採光之窗戶。
3.病房高度,地板至天花板之垂直距離至少二點四公尺。
4.病房走道淨寬至少一點八公尺。
5.主要走道台階處,應有推床或輪椅之專用斜坡道。
6.浴廁、走道、公共電話等公共設施,應有對行動不便者之無障礙設計。
7.應有討論室、醫師值班室;總病床數每一百床,應另於病房各設一間以上。
8.病室門寬至少一百公分。
9.病房應二十四小時供應熱水。


※延伸閱讀
109.06.23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附表(5)修正草案

109.12.01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7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