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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身障者等人被列於不得選任為國民法官之消極資格列表中?!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院陪審團制草案》將身心障礙者和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被列於國民法官消極資格列表中因而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條文中?!

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民眾黨、民進黨、國民黨皆提出了各自以司法院於109年03月06號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衍生出的陪審團草案但各黨團以及司法院的草案中皆出現一個重大問題:
身心障礙者以及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者竟皆被列於國民法官消極資格列表中,因而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法條中,明顯的侵害了身心障礙者參與司法之基本權利,並且違反了多項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第29條「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的權利。

身心障礙聯盟向各黨團的立委,提出異議:草案中既然已有條款專屬於國民法官之挑選以及資格條件限制,另外再特定標示身心障礙者不適任,與褫奪公權等重大負面資格同表而列,有歧視之身心障礙者嫌疑擔任公職的嫌疑。

據此,身心障礙聯盟與各黨團立委代表的溝通,皆得到正向的回應,在7/3中的黨團協商中已確定將會從第十三條之消極取消資格列表中剔除對身心障礙者之資格限制。本聯盟會繼續關心此草案的走向,確保身心障礙者們的司法參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