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 條明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身心障礙者在求職時、職場上遭遇歧視,如雇主說「因為你有障礙,我們不想錄用你。」或是「你因為有障礙,所以工作能力就比人差,只能領別人八成的薪水。」等類似的情形,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勞動局(處)或勞工局(處)提出申訴。
《就業服務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定義,不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限,只要「因身心功能損傷或障礙情事與所受差別待遇之間有關聯性」就可以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進行申訴。但要提醒就業歧視的成立與否仍需要個案判斷,而不是僅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具有身心障礙事實」就認定為就業歧視。申訴案件牽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等內容,比如因為在工作過程中意外受傷,卻沒有辦法請領職業災害補償;或是要申請退休時,才發現雇主沒有協助辦理勞工保臉,若有類似的狀況則是向勞動部各地的勞工保險局進行申訴。
在政府機關服務的公務人員,或是在學校服務的教師,因為公務人員及老師的身分不同於勞工,對於學校或行政機關所為的措施或是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工作權益受損,因為涉及的法律與救濟管道不同且多元,無法在本手冊中詳盡說明,建議如果有相關的申訴問題,可以查詢《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教師法》相關規定,或是向原服務機關詢問救濟管道。
情境舉例
晴晴在臺中市求學期間,想要到補習班應徵改作業的老師,投了履歷之後到補習班,班主任看到晴晴使用輪椅,便以補習班家長不想要老師是身心障礙者為由,直接拒絕晴晴。晴晴覺得自己還沒面試就被拒絕,班主任的行為可能涉及就業歧視,於是在網路上搜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服務信箱」,在完成填寫姓名、電話、Email 信箱、住址及申訴內容後提出申訴,並等待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的答覆。
- 註:
點選參閱【勞動部(2017 年4 月10 日)。《報載勞動部發布有關身心障礙就業歧視認定新函釋,該函釋之內容為何?是否雇主不僱用身心障礙者就會成立就業歧視?》】
下載【就業與工作申訴管道.PDF檔】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