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益倡導與研究方面
(一)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執行狀況
殘盟在內政部身權小組會議上提案應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執行狀況」列案報告,因此99年9月1日內政部即召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行動策略執行成果檢討會議」,會中司長要求各部會應提出預期效益的具體數據或成效。決議近程190項行動策略預期成效,請主責部會訂定量化或質化指標 於9月中送內政部彙整。
1. 10/15-針對無障礙環境部分之行動策略進行逐項討論,相關部會所列之預期效益多缺具體數據(人次、期程),請各單位進行修正,並呈現具體且可評估之內容。
2. 10/18-針對醫療、教育權益面向討論,在教育部分,要求進行中的法規訂定列出完成期程以為管控,同時活動會議部分應提出預期訓練或參與人數。
3. 11/4-針對無障礙環境、經濟安全、綜合等議題進行討論,交通部、經濟部工業局、衛生署疾病管理局,在白皮書預期策略部分,委員提出修正意見,多為記錄帶回,以確認修改方向。教育部及內政部所提預期策略多能接納確認;在就業面向部份,由於職訓局當場無法承諾委員所提之要求與建議,因此多項提議都請帶回研擬。
4.殘盟將於下次100年4月內政部召開管考會議前,邀集擔任內政部身權小組民間團體代表召開會議,討論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白皮書」追蹤其管考策略。
(二)針對考選部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改進小組相關會議
距離第一次會議(98.09)將近一年時間,今(99)年7月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會議中對於有關特考及格人員是否限制於原分發占缺機關一定年限使得轉調他機關,人事行政局表示障礙特考若考用機關為人事行政局提缺,只要六年內不離開行政院所屬機關,都符合法律規定。
有委員表示應該蒐集更多資料,如過往特考障礙人員請調、離職原因等資料,以探究其轉調源由來自障礙的情形有多少。瞭解原因才能規劃完整的配套措施。銓敘部表示其有六年來已調離或辭職的資料,請考選部行文,應可配合調查研究。進入公家職場,若非障礙因素,不能長期在任職單位服務,常造成用人機關的困擾也是事實。但這部份應該與一般人有相同規範才合宜,能否僅因特考,就做有別於一般考試之規範,仍有爭取空間。
(三)參與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99年度共計召開2次正式會議、及3次會前會,會中殘盟追蹤重點在無障礙、交通部門的落實及公部門對障礙者限制門檻的消除、社會參與等部份。
(四)參與行政院社福委員會
1. 4/2召開第15次正式會議,提出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議題,會議中決議因涉及勞工退休制度及相關社會保險制度,由勞委會進行政策研究進行研議規劃。
2. 12/20召開第16次會前會,提出「請規劃建置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網絡」、「有關行政院組織法通過後,身心障礙相關業務在各部會層級邊緣化,衛生署與社會司合併為衛生福利部之事宜,請提出規劃報告」、「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案的內容及其影響,並儘快列入立法院的優先法案」、「有關縣市合併後,社會福利服務實施的連貫與接續」、「規劃有我國「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建置」等五案。
(1)有關長照資源網路建置,因牽涉較多服務資源之架構,故此案將於16次正式會議討論。
(2)有關ICF部分由衛生署ICF推動小組進行後續討論。
(3)有關社會救助法修正案,於社福委員會提案後,立法院已通過修正,故不討論。
(4)有關縣市合併可能的的問題及行政院組織法身心障礙相關業務部分僅以報告案進行說明。
(五)參與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
9/27召開第四次會議,針對ICF與長照評估接軌及外籍看護工定位皆未有明確的方向,都是以再研議方式因應。另促進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亦都未將身心障礙者相關資源納入盤點與規劃,另有關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案,心智障礙者的需要調查狀況,亦無法呈現心智障礙者的需要,整個長照保險制度規劃,僅以失能老人為主要關注對象,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仍被忽略。
(六)針對身心障礙者歧視一案
1. 4/20阿一鮑魚總經理劉哲宇對身心障礙者的輕蔑言論,殘盟立即公開聲明嚴厲譴責,並且表達最大的抗議;劉哲宇言語中毫無掩飾對身心障礙的歧視,是對台灣107萬身心障礙者及其家人最大的侮辱,我們不容許任何人以身心障礙來當作攻擊別人的理由,來宣洩自己一時的氣憤。在4/21徐中雄立委與陳節如立委即共同召開『抗議!抗議!阿一鮑魚歧視身障者』記者會,嚴厲譴責阿一鮑魚歧視身心障礙者,殘盟也應邀出席。
2. 8/20針對行政院吳院長罵人白癡,殘盟在中時部落格撰寫一篇「吳敦義,不要再罵人白癡了」。
3. 12/3在殘盟「二十週年慶感恩茶會」中,發起「反歧視宣導活動」。會場播放反歧視宣導影片,並邀請到政府官員、立法委員、影劇界代表、及身心障礙朋友一起發起【反歧視】宣言。
二、政策、立法、預算方面
(一)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歷經多次向立委遊說、與政府各相關部門協調、討論,立法院終在100年1月10日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本次修法感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劉建國召委、陳節如委員等委員的大力協助,本次修正達31個條文。修正重點有以下五項:
1.排除定額進用單位,其職務應經過職務分析:於第38條增列,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其職務應經職務分析,可避免用人單位僅以身心障礙為理由而不予進用。
2.訂定有關視障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因應大法官釋字第649號函,於條文中增列多項針對視覺障礙者之就業促進與轉業輔導措施,如於第32條增列教育部應積極鼓勵輔導大專校院開辦按摩、理療按摩或醫療按摩相關科系;第46條修正為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輔導、補助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與理療按摩工作,而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不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工作;增列第46條之1,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諮詢性電話服務工作,電話值機人數在10以上者,其進用視障者應達10分之1以上;增列第60條之1,各縣市政府應辦理視障者生活及職業重建服務;增列第69條之1各級政府應輔導視障者設立以從事按摩為業務之勞動合作社。
3.增訂自立生活服務:於第50條個人照顧服務條文中,強調應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之個人支持與照顧,以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並增列一款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4.各級政府均有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責:第52條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修改為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明定第三款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定義。對於各單位應如何辦理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服務,也增列應擬定相關辦法或實施計劃,避免此條淪為形式化。
5.交通無障礙:於第53條增列航空業者不得拒載身障者,有關大眾運輸無障礙設置辦法則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章節定之;第58條修改為大眾運輸工具優待措施不得有設籍之限制,且增列若航空業者要求身障者需有人陪伴共同飛行,不得向陪伴人收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之增訂與修正已於2月1日以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7951號公告,詳細修法條文內容請見手冊p68。
(二)針對100年度社福預算
11月14日與公平稅改聯盟、各社福團體共同主辦「建國百年慶,社福百年祭-民國100年度中央政府社福預算評析記者會」,揭露100年社會福利支出總預算雖比99年度增加,但增列部份為健保、國保等法定保險經費補助及ECFA、兩岸醫療,排擠原先社會福利預算。分析100年社會福利支出總預算為3,468.91億,比99年度增加221.57億。
原因是國家對弱勢國民支持與照顧的社福預算,但細究其內容,發現最主要原因是健保費率調升,政府補助責任大幅增加的結果,其中政府對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健保保費差額補助編列159億元,這就佔了社福支出今年增加金額的71.7%,其它項目包括:國民年金及勞工參加勞就保經費因99年度編列不足今年增列40.4億元、勞委會編列ECFA就業協助基金10億、協助兩岸醫療的金門醫療大樓及新竹生醫中心共8.67億元,這些項目一共佔今年增加金額的26.7%,兩者相加就佔今年社福預算增加部分的98.4%,可見今年社會福利支出增加的部分都被健保、國保等法定保險經費補助及ECFA、兩岸醫療吃掉了。
真正增加在弱勢國民相關福利服務的預算少之又少,在100年的社福預算減列辦理災害救助及慰問等經費30,282千元,減幅45.43%,預算編列跟不上失能老人需求;身心障礙者居家及社區服務大砍六成經費,可以說馬政府在100年的福利服務支出並沒有實質成長!
三、支持服務方面
(一)針對長期照護議題
1.因應7月7日衛生署召開長期照護保險法規座談會,殘盟在會前邀集民間相關團體先進行策略會議討論,會中針對以下幾點,在衛生署會議上提出:
(1)有關保險制度
因為當前健保有23.9萬人無法納保,若採用社會保險,就會有「社會排除」的現象。長照保險是少數國家的政策(如:德日韓荷),其中資料的奧地利還有所爭議。推動長照保險的國家多為稅收制,且使用保險制的國家和台灣的福利不同,不能相提並論。
另依照長照保險規劃無縫接軌根本無法達成,如一位身心障礙老人,且是原住民,更患有慢性疾病,請問他所需的長照服務如何從各處來劃分提供呢?
(2)需求部份
保險無法滿足實際需求,因多有上限規定,實際需求者無法單從長照保險所給付之服務來滿足,仍有自付額的部分。且健保的給付並沒有上限,那為何長照保險有其上限,甚至列出心智障礙者僅有15小時/每月的需支援協助,明顯不清楚心智障礙者的照顧需求。
且規劃中所提供之整體服務時數縮水,人民怎會想要使用。若無法滿足需求,如何鼓勵人民使用長期照護來替代過度使用的外籍看護之照護呢?
(3)財務方面
請衛生署提供長照保險民意調查的內容,因我們強烈懷疑問題設計太過簡化,服務內容說明太過粗糙。
另根據衛生署提供財務責任制度,明顯看到,全盤由衛生署操控來調整保費,此處並不需經過立法委員監督,既然強制全民納保,卻不交由民意代表監督,怎能讓人民信服。
殘盟反對把身心障礙看成是一種疾病,著重在醫療或護理照顧,抹殺了障礙源自於社會環境互動的因素,身心障礙者要求自立生活的社會支持。
2. 7/28針對長照保險相關議題,殘盟邀集身障團體拜會行政院衛生署長照保險籌備小組李玉春總顧問,會中說明長照保險後續發展狀況,包含改變以ADL或IADL之評估工具,增加不同的面向進入評估,另外也將評估作更多分級,產生不同的給付套裝。
3. 8/5出席衛生署召開的「長照保險評估工具項目」焦點團體,會中建議要把ICF的鑑定項目和長照的評估整併,並且列入社會參與的項目。
4. 9/13-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及老盟共同合辦「檢討現行長期照護政策」公聽會,會中請服務使用者說明目前使用長照的現況與困難,黃淑英立委也當場表示希望50歲以上的身障者納入長照系統;倘若因失能評估進不去長照系統的身障者,則留在原來的身障照護系統裡。
5. 9/27-出席「行政院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第四次委員會」,在上一次會議相隔10個月後再度召開,有許多重要的訊息:
a.關於外籍看護工是否可申請居家照顧服務一案,在99年3月24日由衛生署召開跨部會會議,決議先辦小規模試辦計畫,初擬「家庭看護工督導管理機制建構與服務品質提升試辦計畫」,以雇用外籍看護工協助照顧重症失能家屬之經濟弱勢家庭,為優先試辦對象,每年最高補助21天為上限,1天8小時。
b.有關機構照顧之住宿費及膳食費的部分,衛生署在99年8月11日召開會議,決議是以不含膳食及住宿費為原則,針對入駐常照機構無法負擔膳食及住宿費之經濟弱勢老人、身心障礙者由社會救助或社會福利體系支應。
c.失能率的計算把IADLs障礙及心智功能障礙功能都只歸類為需支援,換句話說可以提供服務的時數很少,顯示長照保險到目前為止還是著重在身體功能的照護。
(二)對於外籍看護工的聘僱及管理制度
1. 1/18-出席勞委會召開「研議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座談會」,家事勞工保障法的問題:
(1)適用對象的判別依據難以明確界定。
(2)認定「終止勞動契約」或「解僱」之認定及適用有難度。
(3)強制給付外勞膳宿與資遣費用之不合理計算將使得雇主相對弱勢。
(4)休息時間及休假時的照顧配套措施尚未訂定。
(5)認定或稽查工作上不易執行及落實。
家事服務法的複雜,源自於勞雇關係是發生在家庭中、關係的建立是在照顧需求之上,牽扯於其中的體制相當多。因此,絕非是一個專法就能解決。
目前台灣社會引進外籍看護工或長期照顧需求所延伸出的問題,我們向政府呼籲:讓失能者或家庭直接購買照顧服務,而不要承當雇主的責任,國家必須確保失能者可以用負擔得起的價格,得到有品質的照顧服務!
2. 10/27出席勞委會召開「續行研商如何加強預防及查緝行蹤不明外勞相關會議」,邀請學者、雇主團體、仲介公會及移工團體與會。主要是討論:
(1)檢討外勞在台灣工作的年限(目前最多9年)與出國1日的妥適性。在場達成延長外勞年限之共識,但不同團體對出國1日仍有所爭辯,因此外勞聘僱期滿出國1日使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仍有待後續再討論。
(2)檢討目前外勞轉換雇主規定。會議結論是在兼顧勞雇雙方權益及不增加外勞在台總人數的前提下往後再續行討論。並要求業務單位研擬相關配套措施。
(三)針對身權法有關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之研議
1.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51條個人照顧及家庭支持實施辦法,內政部於3/15、3/29、4/8分別召開研商會議,會議中,內政部收集各障別團體意見後,後續將提出辦法,擬訂條文後,再與民間團體討論。而因應內政部三次會議,殘盟也緊急於4/7進行民間團體之討論,於會議中提出民間團體的訴求。
2.內政部將前三次會議之討論意見,擬成「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邀請團體與縣市政府一同討論,於11/17、12/7、12/24-召開相關會議,殘盟為凝聚團體意見,於11/26、12/15邀集民間團體針對個人照顧服務辦法進行討論,提出下列建議帶到內政部會議發言:
(1)本辦法的主體是身心障礙者--本辦法依據身權法第50條,訂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之規範,應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然而內政部條文草案卻多以機構管理、服務提供的角度規範支持服務內容,有失母法精神。
(2)支持服務是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內政部條文強調服務提供時應注意身心障礙者的安全與健康,民間團體擔心因此犧牲了身心障礙者的自主意願。此外,內政部條文對於服務內容之規劃未考量各障別需求,於服務提供和對象資格中設限(如:在居家身體照顧中,居服員無法提供傷口處理、甘油球灌腸的服務),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
(3)服務提供者的限制--內政部的條文草案僅將專業人員(醫療、護理、心理、社工…等)納入本辦法之服務人員,然而身心障礙者的支持服務除了專業人員,還需要同儕支持員、個人助理、家屬等半專業人員之支持協助。
(4)自立生活精神在本辦法的落實--內政部的條文多以現有服務架構作規劃,限制了身心障礙者所能獲取的支持服務,且未強調身心障礙者自主選擇、自我負責的服務模式。民間團體將凝聚共識、提出民間版本建議條文,將社會參與、自立生活等概念納入本辦法中。
四、就業促進方面
(一)針對公務人員考試及任用對身心障礙者設限一案
1.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明文禁止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此已嚴重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因身心障礙為由予以歧視,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進用、就業,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殘盟主張精障者或精神病並非僅有單一樣貌,而且任用公務人員應該要看重的是其工作能力,而非疾病或障礙的個人特質。
(2)在98年11月3日行文至相關主管機關,要求相關部門,修正《公務人員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
(3)於4/27陳節如立法委員辦公室召開『國家帶頭歧視精神病,公平嗎?』公聽會,邀請相關精障民間團體、師大復諮所邱滿艷助理教授,以及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對話與討論,經過一番表述意見與討論後,陳節如立委做出幾點結論:
a.綜合各團體意見,認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應予以刪除,或精神疾病應依照《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所規範之個案認定評估機制執行。
b.請考試院與銓敘部先召開修法公聽會。修法版本最晚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送至立法院,於下會期開始審查。
(4)陳節如立法委員辦公室亦已經提出修法版本,條文內容修改如下:
a.刪除《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b.增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資遣):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執行現職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5) 4/2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第355次委員會決議參酌《會計師法》第6條,修正《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第8條限制精神病患者聘用之相關法規,並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6) 6/9殘盟與相關精障團體代表出席銓敘部召開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研修方向」會議,民間團體代表一致希望直接刪除此款,以去除對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礙者的污名化。
但是,大多數的政府部門仍希望對精神病患或精障者有程度的限制任用。銓敘部決議先匯集與會代表之意見,於考試院檢視其相關法令有無違背兩公約時,再交由考試院決定法令修正部份。
(7) 11/23拜會考試院關中院長,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9款之修正案,以及表達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之看法,由陳節如立委邀請民間團體,拜訪考試院關中院長。關於任用法部分,關院長允諾會檢討現有法令,但因考試院為合議制,所以必須尊重考試委員的決定。
2.公務人員特考仍有體格限制(4項考試之特殊類科及10項考試之全部類科)
(1) 9/28出席考選部召開「研商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規定事宜」會議,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及政府部門各用人機關代表與會。殘盟認為各用人機關體格限制之理由過於牽強,缺乏對其職務進行科學研究與分析,全部出自於對身心障礙者的刻版印象。同時也撰寫「輪椅前進法庭的法官席」之會議實錄,放在中時部落格等供人參閱。並引發陳長文律師於中時電子報發表文章之支持。
(2) 11/23拜會考試院關中院長,表達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體格限制之看法。關中院長表示,則需再與各用人機關討論。
(3) 12/1拜會政治大學孫迺翊副教授與劉定基助理教授,討論如何針對公務人員體格限制進行合作。兩位老師決定整理和撰寫法律說帖,提供法律方面之專業服務。
(4) 12/16殘盟邀請愛盲、精神科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及聽力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針對公務人員體格限制進行修正意見之討論。並提交給考試院等相關部會參考,表達身心障礙者應考試服公權之訴求。
(5) 12/17殘盟拜會陳長文律師,向陳律師進一步倡導與說明公務人員的體格限制,限制身心障礙者應考試服公權之權利。陳長文律師允諾會給予相關支持與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其中第47條「為因應身心障礙者前老化,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勞工主管單位兩年多來研究討論,除了勞工退休條例(專戶原本就是自己每月提撥的退休金)有些進展外,在勞工保險的部分採保留的態度,認為社會保險的機制,原就是所有民眾分攤風險,不應特別狀況有所例外,另外也提出各國都在延後退休年齡的趨勢。
在這議題殘盟的努力:
1.於4/2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提案,要求行政院重視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之問題。
2.於4/22召開民間討論會議,除目前勞委會討論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外,須一併修正勞工保險條例,降低取領老年(年金)給付的年齡,才能將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完整建置。共二項方案,由殘盟整理後,提出適當條文後,請各團體針對自身狀況,經過相關決策者(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董監事會議等)確認,再將決議會給殘盟。
3.於6/2出席勞委會辦理「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建立身心障礙者勞工提早退休機制會議」,會中提出殘盟常理會決議希望推動修改身障者請領勞保老年年金年齡為50歲,以目前身障者的平均投保薪資、平均餘命、就業人數及參與國民年金保險等因素考量,並非所有身障者皆會提前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因此並不會造成太多勞保財務負擔。至於未來ICF若能劃分出不同類別身障者提早老化的年齡,也同意依據ICF的研究結論來訂定請領年齡。
會中主席(石發基處長)決議:以站在身障者的立場,有提早請領給付的需求是可以體諒,但站在政府的立場而言,就整個制度公平性的把關機制而言,都需要全盤予以考量,例如身障勞工的群體為數不多且投保薪資不高,但在實務上常會發現,一但放寬後卻出現超出原先預期的數量,且其他相關族群亦會要求比照援引,因此是否要放寬或應如何放寬,都需要審慎評估;針對身障者的協助,目前焦點卻被放在保險方面,但如想以勞保基金來加以支應,就必須由勞保財務面加以考量,本案尚需蒐集相關資訊及建立失能評估機制後,再整體評估。
4.於10/19-促成楊麗環委員召開「讓身心障礙勞工合法提早退休公聽會」,楊委員整理各代表所提意見提出勞工退休金條例24條及勞工保險條例第58修法條文,將身心障礙者申請勞保年金給付的年齡降為50歲,並請行政部門應跳脫財務的限制思維,真正思考障礙者面臨身心提前老化的現象。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
殘盟與康盟在內政部身權小組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法增列「身障條款」建議,殘盟並依據陸海空軍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為法源基礎,提出修正條文請徐中雄立委提案,於99年8月4日公佈通過。即新增「身障條款」,納入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撫慰金給與終身。
(四)針對庇護工場員工薪資及勞動條件的議題
1.於6/11殘盟與伊甸舉辦二場座談會:在「庇護性清潔工作之問題探討」中邀請相關部門討論庇護工場薪資及勞動型態等相關議題,另以「庇護庇護的社會責任與危機處理」為題,邀請從事公關工作多年的伊佳奇先生主講「從伊甸案例來看社福團體的危機處理機制」,並請留學德國,專長勞動法的政大法律系林佳和老師演講「德國的庇護工場制度與庇護性員工之勞動保障」。
2.於12/16出席由勞委會召開之「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業務評鑑參考指標(草案)」諮詢會議,討論職訓局初擬之庇護工場評鑑指標。民間團體表示此評鑑指標無法確實達到評鑑目的,只是基本標準的要求。
會議中逐步檢視評鑑指標,調整內容及配分。
五、就醫方面
(一)針對有關呼吸治療健保給付事宜
透過網路看到有個案陳情申請居家照護呼吸器健保補助,卻因以未插管為由頻頻退件,殘盟為了照顧呼吸器依賴患者及家庭的需求,主動與案家聯絡瞭解其原委並積極協助處理:
1.於8/20拜訪林淑芬立委助理,討論「呼吸器健保給付設限案例內容及候續處理」事宜,並於8/25由林立委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健保小組支付制度組梁組長、中央健保局支付標準科李科長、國健局企劃組吳專員、國健局婦幼及生育保健組陳簡任技正陳其人,召開「全民健康保險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前瞻性支付方式試辦計畫支付標準」個案適用及制度檢討之協調會。
2.於9/15-殘盟再度聯合黃淑英、陳節如、田秋堇等立委召開『居家照護呼吸器給付的割喉之爭』記者會,並邀請罕見疾病患者家屬、小兒痲痺症者、肌肉萎縮症者家屬現身說明如何承受健保局不合理之要求。
在記者會中強烈要求健保局應修訂相關辦法,要求:【不應以「疾病別」區分,更不應強行要求「氣切或插管」後才符合申請資格,健保局應依實際需求,並以醫師所提出之專業評估報告,通過申請並提供居家照護呼吸器給付。】
本次記者會有多家媒體報導及關注,後續發展如下:
a.健保局將業請相關醫學會提供生理指標及疾病種類之具體建議,以為修訂支付標準之參考,不知道何時會討論出具體結果。
b.健保局針對黃小妹的居家照護呼吸器費用,將會先通過健保給付。
c.已請黃義交立委協助致信給衛生署長楊志良。
d.督保盟發言人滕西華是全民健保監理會之委員,協助於全民健保監理會委員會中臨時提案。
e.請田秋堇立法委員協助邀約衛生署長楊志良,邀約團體拜會楊衛生署,時間還再確認中。
3.10/20殘障聯盟與弱勢病患權益團體於立法院由田秋堇委員召開有關呼吸治療健保給付事宜會議,與會出席的有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健康保險局副總經理、民間相關團體,會議決議請健保局就進行性呼吸功能障礙(異常)者,積極研訂新增非侵襲性居家照護呼吸治療相關的支付標準,並於三個月之內完成增訂程序,研議過程應邀相關團體參與討論。其次有關小兒痲痺症後期照護需求,可以納入整合性醫療門診計劃,鼓勵醫院提出申請。
4.經過以上之處理,截至99年底黃小妹個案審查通過,且肌肉萎縮症患者也納入健保給付。
(二)參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1.於99年主要推動二代健保修法:
(1)於9/24與立委楊麗環立委進行討論,督促立法委員針對督保盟關注之幾個議題召開公聽會,包括:費基、費率及政府、雇主和被保險負擔比例;差額負擔;藥價差及資訊公開。
(2)10月份,立法院楊麗環委員、黃淑英委員、黃義交委員與劉建國委員,分別依家戶總所得內涵與費率、差額負擔、藥價差與藥品支出目標、資訊公開、監理會運作等,共同召開了五場公聽會,同時,衛生署也於全國辦理十幾場溝通說明會,向各界說明衛生署規劃中之二代健保草案。
2.參與督保盟記者會:
(1)12/2召開「籲立院堅守千萬民眾權益,力守二代健保永續精神」記者會,主張:
a.在必須訂出日出條款下,家戶所得費基必須納入資本利得、海外所得與退職所得,並且反對將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推定所得;
b.堅守社會保險精神,被保險人保險經費負擔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政府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c.全面取消藥品及醫材差額負擔,避免民眾陷入無法預測與負擔的醫療費用;
d.反對損害民眾用藥權的藥品支出目標,維持合理藥價調查機制,合理化藥價差;
e.規格化及透明化的醫療費用收據。
(2)12/10召開「--請在建國百年給我們百年永續的健保—」記者會,主張:
a.微調二代健保仍是改革的最佳選項,在更公平的費基下,趨近完美,往後二十年、三十年都能受用。
b.費基盡量公平擴大,將退職所得及部分資本利得納入,以其他替代方案取代不符合二代健保精神的『國保、農保設算所得』,才能得到合理的費率與健全的量能負擔。
c.應擬定差額負擔三項配套:上限價入法、透明的產品資訊與退場機制,並以藥價調查解決藥價黑洞。
(3)12/14召開「搶救二代健保三任總經理與民間團體聯合力挺二代健保」記者會:督保盟、消基會與公平稅改聯盟,及曾任健保局總經理的三位教授賴美淑、朱澤民與鄭守夏,共同呼籲總統應該在建國百年留給子孫一個永續的健保制度。
(4)12/17召開「共同呼籲 堅持家戶總所得 廢除六類十四目」記者會:邀請學者林國明教授、傅立葉教授、鄭文輝教授、朱澤明教授、呂建德教授、丁志音教授、雷文玫教授共同呼籲。
六、無障礙環境方面
(一)針對桃園國小一位肌萎縮症同學因校園無障礙不佳導致跌倒事件5月4日各大媒體報導桃園縣一所國小的肌肉萎縮症學童因為校園無障礙環境不佳導致同學在協助推輪椅進教室時,不幸發生跌倒的事件,這則事件不但造成身障的學生受傷,也讓協助的同學心理產生陰霾,儼然是多年前景文高中玻璃娃娃事件的翻版。此事件再次突顯了身障學生並未在學校內獲得足夠的協助與資源,問題如下:
1.教師助理員人數不足,且兼任其他工作,無法協助障礙學生必要的支持。
2.校園無障礙未全面落實,讓障礙學生在校園中隨時面臨生死關卡。
3.學校未安排 通識課程,學生不知如何正確協助身障同學,造成學生懼怕協助障礙學生。
殘盟也在第一時間發表新聞稿提出以下建議:
1.各校應依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數配置足額之教師助理員,並由各主管機關編列足額經費,支付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報酬。
2.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應於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提供服務前確實安排其接受相關職前訓練,各校並不得要求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執行協助身障學生學習及輔導以外之事務。
3.教育部應盡快編列經費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外,應定期提出改善之成效報告,以全面的檢視校園無障礙環境落實狀況。
4.學校應針對安置有身障學生的班級進行通識教育課程,內容應包含身心障礙者之特質認識、相處之道與提供協助的方法等,如引導視障者之技巧、推輪椅之技巧等。
(二)針對花博無障礙
台北市政府花了79.32億元的建設經費,蓋出一些不符規範的有障礙「無障礙設施」。
身心障礙團體早在兩年多前即建議台北市政府應該在規劃設計階段就納入無障礙概念,才可避免產生完工後不易改善的情形,但是拖延至98年底的第一次會勘,卻看到郝市府蓋出一堆違反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建築物和設施,因此殘盟聯合身心障礙團體與陳節如立委、潘孟安立委國會辦公室在4/21召開記者會同聲譴責郝市府蓋出一堆違反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建築物和設施。
記者會後,花博在官方網站上對記者會所提出的各項問題與訴求作出了簡短回應。其實花博無障礙設施設置錯誤的問題,導因於施工圖沒有事先審閱,無法確認設計是否正確,導致按圖施工的結果就是錯誤百出,而這些改善經費卻依然使用政府公務預算支付,令人擔心政府部門的公共建設在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劃階段,承辦人與承包廠商均不會將使用者意見納入,更遑論邀請相關專家共同討論研議。
我們認為,若是未於設計規劃階段即採納使用者意見並納入無障礙考量,以致後續設置錯誤而須進行改善工程者,相關費用均須由承包廠商負責,才可避免政府經費之浪費。
(三)針對社會參與
1. 8/18與陳節如立委辦公室、台北市行無礙共同主辦「提升行動不便者生活休閒公聽會」,邀請身心障礙者與民間團體說明目前碰到的障礙與分享國外旅遊見聞,也請政部營建署(建管組、國家公園管理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社會司、教育部、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農委會林務局、行政院退輔會等公部門與會,請其針對所管轄之風景區、遊樂區、休閒農場、森林區等無障礙規劃與障礙狀況進行報告,並說明因應改善之道。當日針對各單位之無障礙評估、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做出多點之具體結論。
2. 12/9行文給總統、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交通部觀光局局長、25縣市的縣市長,請各位首長於辦理迎接建國百年之各項跨年與農曆年慶祝活動時,能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的公民權。同時也爭取到文建會在跨年晚會設立輪椅席及身心障礙專區;同時也在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提案要內政部提出辦理準則。
(四)針對身障者搭機遭拒一事
針對身心障礙者搭機頻頻遭拒一事,殘盟處理情況如下:
1.此案於98年10月27日在徐中雄立法委員的協調下,由交通部民航局於98年11月9日邀請身心障礙團體針對身心障礙旅客服務搭機指引、航空公司教育訓練與小型飛機登機輔具等項進行協調討論,為督促其處理進度,於99年4月9日行文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請其能訂定一服務指引及原則,以作為各航空站與航空公司之遵循依據,另也列出各家航空公司所研擬之身心障礙旅客搭機服務指引之問題,建議應再進行通盤檢視與討論。
2.陳節如立法委員於99年4月6日發布新聞稿,說明已提案修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以確保身障者搭機權益。
3.99年4月21日出席由管碧玲立法委員召開之「協調國內機場中小型航機身障者登機輔具設置進度」協調會,會議結論為要求登機輔具採購時程應於5月底前下單,為考量操作及維修之便利性宜優先採購斜坡式登機輔具,於登機輔具尚未採購配置前,交通部民航局需加強各航空公司對身心障礙旅客之服務,後續則須會同相關民間及專業機構共同研擬身心障礙者航空運輸服務準則等項。
4.於協調會後持續與民航局連繫,得知搭機輔具預計於11月底前送交至各航空站使用,但卻未邀請身心障礙團體進行試用,故於10月15日行文民航局,要求於正式啟用前應邀請身心障礙團體進行試用,並公告正式啟用日。
蔡錦隆立法委員則於11月17日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會議質詢,並發布新聞稿指出,要求民航局應於斜坡式搭機輔具啟用前邀請身心障礙團體與人員進行試用,以符需求。
5.12月17日出席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於台北國際航空站召開之「航空站斜坡式搭機輔具說明會」,業務單位除針對斜坡式搭機輔具進行操作說明外,亦邀請身心障礙者實際使用輔具登機。參與團體於體驗後,提出搭機所遭遇之問題及建議,如建立標準服務流程、加強人員訓練、落實通報機制、於服務前詢問身障者、登機前更換輪椅應儘可能在機艙門旁等。
會後亦將相關照片與影片刊登於部落格、電子報。未來殘盟仍須針對輔具是否落實使用、相關服務人員的教育訓練及操作技巧與各站間的通報機制等項持續監督。
6.另外,為避免身障者搭機遭拒之事件不斷上演,與陳節如立法委員與劉建國立法委員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及第58條之修正進行研擬,兩個條文於100年2月1日公告增訂與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份條文時一併修正通過,並通過一附帶決議。
(五)無障礙交通運輸
1. 11/9與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共同主辦「提升行動不便者搭乘大眾運輸交通服務公聽會」,公聽會請交通相關權責機關針對所管轄之大眾運輸工具(大眾捷運、公路客運、鐵路、航空、港務、船舶)等交通設施、運輸服務之軟硬體環境障礙與如何因應改善之道進行報告,亦請使用者分享使用經驗與未來期待。
2. 11/13參與萬障權益行動聯盟主辦之「建國一百.交通無礙」改善全台交通無障礙遊行,表達希望鐵路無障礙之訴求(含改善車站無障礙設施與建立服務人員培訓機制),接著再步行至交通部,表達唯有大眾運輸全面無障礙化才是全民福祉。
3. 12/17出席由行政院召開之「研商打造全國無障礙之短、中、長期作法會議」,會議中各部會(教育部、交通部、營建署、內政部)提出短中期的作法,殘盟表示應該先界定問題,並有解決問題的分期計畫及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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